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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证怎么办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4 19:18:57    

办理困难证明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

提出申请

由困难家庭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写出家庭贫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入户调查了解情况后,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提交申请

由本人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调查审核后,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最终审核

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贫困证明书写要求:

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贷款人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

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国家贷款”字样。

贫困证明要求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且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用圆珠笔书写无效。

办理条件: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所需材料:

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以及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推荐就业情况证明,其中已领取《就业援助证》的人员还须提供《就业援助证》等。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建议:

确保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材料不全或虚假而导致申请失败。

提前了解当地民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以确保申请过程顺畅。

如果遇到困难,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社区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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