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5 09:09:00
为加强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表彰表扬和激励在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奖励对象是首先报告习水县境内新增自然因素诱发地质灾害隐患,或首先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报告或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因灾人员伤亡的个人。同一险情多人报告的,最先报告者获得奖励;同一险情多人共同报告的,其奖金共同分配。首报和最先报告时间及人员以村、乡镇(街道)或县地灾应急值班室接收信息为准,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自然资源局共同核实认定。
第二条 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向受威胁群众进行灾前预警,使受威胁的人员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人员伤亡的,属成功避险。地质灾害发生时,如未及时组织转移可能直接带来的实际伤亡人数为成功避险人数。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首先报告新增自然因素诱发地质灾害隐患或突发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如地裂缝、地面塌陷、滑坡、崩塌、泥石流),经核实准确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二)在报告后发生险情的,根据成功避险人数追加奖励。成功避险人数在1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元;成功避险人数在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成功避险人数在30人以上(含)50人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成功避险人数在50人以上(含)100人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成功避险人数在100人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四条 报灾方式
直接或通过村、乡镇(街道)逐级报习水县地灾应急值班室:0851—22736261。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报灾线索查证不属实的;
(二)匿名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无法核实报灾人信息的;
(三)报灾前已经被相关部门核实查证的;
(四)新闻媒体已报道险情的;
(五)局部发生明显轻微变化,不具有持续性,对人员和财产不构成威胁的(如田边土壁发生小范围垮塌、变形等,此类情形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认定)。
(六)地灾隐患点监测人员和有地灾防治职责的工作人员在本人所负责辖区内发现险情的。
第六条 符合奖励范围的,由乡镇(街道)申请,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兑现奖励资金。
第七条 在地质灾害报灾及成功避险奖励审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已领取奖金的,全部予以追回,相关奖励认定结果予以撤销,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奖励资金纳入财政统筹保障,由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兑现。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习水县自然资源局解释。
来源:习水县自然资源局
编辑:甘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