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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买”名校入学资格,没办成!济南一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3 10:27:00    

本想花钱“托关系”让孩子进心仪学校,不料40万元委托费近乎“打水漂”。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违规办理入学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王某支付40万元委托陈某办理孩子入学,事未办成后陈某仅退还2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旨在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入学资格,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扰乱招生秩序,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陈某返还剩余18万元。然而,因王某自身亦存在过错,其主张的利息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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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约定陈某为王某孩子提供办理入学服务,双方于2024年7月签订《合作协议》,王某委托陈某办理孩子入学事宜,并录取到心仪的学校,若陈某未能成功办理则于2024年8月前退还全部。

协议签署同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陈某支付40万元。陈某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王某多次催要后,陈某向王某返还22万元,尚有18万元费用未予退还。

王某将陈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返还18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双方签订《合作协议》,陈某为王某的孩子办理入学事宜并收取介绍费,双方之间的约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与公序良俗,扰乱教育考试与入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王某主张其已向陈某支付委托费40万元,提供转账记录、收条为证,陈某未提出异议。王某自认陈某已退还22万元,则陈某基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剩余18万元应予返还。

王某在与陈某就入学委托沟通时,明知双方约定的事项系无效约定,仍向其转账支付委托费用,王某亦存在过错,对其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返还王某18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案中,花钱入名校的违规操作行为,不符合正常的招生政策及教育管理制度要求,违背了公序良俗,扰乱了正常招生秩序,损害了其他孩子公平入学的机会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

法官提醒,考生及家长应树立正确的观念,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入学手续,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走捷径”,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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